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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新闻频道>钱万年先生回忆录-留给想去美国创业的中国大陆年青人的话>第九章:公司营运中的法律问题和劳资关系

第九章:公司营运中的法律问题和劳资关系

   在美国做生意,是离不开法律和法规的,因为美国确实是一个法治国家,一切都按律法与制度规章而行,事无巨细,一板一眼,都得如此。但是,也要看到,即使是法治国家,它在实施和运行法治的过程中,依然会出现许多弊病和缺失,弄出不少漏洞和麻烦。这也是一种美国特色吧。

   一些无聊的美国人,喜欢玩诉讼和打官司。动辄上法院,动辄兴讼起诉,这在中国似乎并不多见,但在美国,却可以说是司空见惯,家常便饭。

   所以,说美国是一个爱打官司的世界,诉讼的世界,一点不过分。五花八门的、形形色色的、光怪陆离的诉讼和官司,多如牛毛。正如美国的律师也多如牛毛一样。

   难道真有那么多纠纷,那么多官司可打么?我看未必。把话说到底,其实相当一部分的官司和诉讼,是无事生非,挖空心思渲染出来的,本质上则是为了弄点钱而已。有些人,生意上赚不到的,或就想在法庭上赚。为了钱,官司满天飞;为了钱,碰一碰就上法庭告,这真不是一句假话。

   所以,在美国,一个一本正经做生意的企业,无论大小,只要赚到过钱的,略有盈利的,要说从来没有被人告过,没有被起诉过,那可真是凤毛麟鱼,天方夜谭。

   本公司也一样遇到过诉讼和被告。

   当初,在公司初创时,为了帮香港朋友公司出清滞销的3千个手表,我几经摸索,发现了可以用照相机与复印机配合操作来制作表面的方法,而后,又进一步探索,找到用电脑及彩色复印机配合的制作方法。我的这些制作技术,源于我在借鉴以往一些手表公司的经营模式的基础,经过自己的思考、揣摩和实验,自行探索创新而发展出来的一项新技术、一种新方法,如此,在手表表面制作行业便产生了一个小小的改革和革命,取代了传统手表制作行业以移印和丝网印刷等方式来制作手表表面的陈旧、复杂过程。

   现在想起来,我的这几个方法,当初完全可以申请专利。因为这是早在1969年和1970年左右便干的事,那时,手表业并没有这样的拥有专利权的制作先例,美国国家专利局也没有收到过任何人已申请或尝试申请这样的专利。如果我率先申请,我认为被批准通过之可能性非常大。当然,申请专利是有一大堆麻烦活儿要做的,也不是一件简单事。

   但当初,我,以及一般的小生意初创者,从来就不懂专利法和专利知识,也根本没有那样的专利意识;压根就没有想过这号事,哪里会有具远瞻性的法律之先见之明呢。

         我只是在自己的小生意中去运用我独家摸索出来的方法,想如何用这样的方法解决香港公司滞销的手表,想发展造就一家公司,一个生意。根本没有想到任何有关专利权的事情,更没有想到过因为没有下这步棋,没有做这个事,日后会衍生麻烦。

   1991年,也就是我的手表公司成立并使用上述方法生产经营了十年生意之后,有一家加拿大的名不见经传的小公司TRINTEC INDUSTRIES,INC,注意,这是在加拿大注册的一家名不见经传的小公司,地点在加拿大东北部。这个公司的老板,一个素不相识的人,居然以和本公司的这种以照相摄影器材及复印器材制作各种仪表表面类似的方法,向美国专利局申请注册了一个专利,并获得通过。他们的专利指包括飞机、汽车等使用的仪表之表面,皆可以用复印技术来制作。如此,手表作为仪表的一种,它的表面的制作,若使用复印技术制作,也就理所当然地被纳入他们的专利范围。

   明眼人一眼就明白,说飞机汽车的仪表表面要用复印技术来制作,那样的质量要求被降低了,怎么可能保证高精度和高质量!所以,对方申请这样的专利,其醉翁之意,其实是冲着手表业界已有十多年历史的手表表面制作而来的!

   这是我闻所未闻,也从来没有想到过的事!

   这家公司申请的专利之如此的表述,范围十分宽泛,以他们的专利权描述,凡是用这样的方法制作的仪表表面的产品,都属于使用了他发明的专利之范围,如此,把我在

   1969年早就发现和采用的表面制作方法一并囊括于其中。

   无形之中,我的自行发明创造的手表表面制作方法,便被美国专利局的专利法界定为这家公司的专利了。

   在美国,一项技术如果经申请,被美国国家专利局批准承认其拥有专利权的话,那么,任何人使用这种方法,或采用了类似的方法进行商业行为而有盈利,就必须向专利权拥有者支付专利费。否则,极有可能吃上官司,被告、被查或被诉讼。

   所以,这个专利权的官司,慢慢就露出端倪了。

   当然,在此之前,我是听到我们业界有公司被对方诉讼,我还曾因同行之邀,帮其作证以摆脱侵犯专利之名。但终于有一天,本公司也突然收到法院通知,被这家聘有律师的加拿大公司,正式向美国华盛顿DC的哥伦毕业地区法院发起诉讼,告我们公司使用了他们的专利而未予告知和付费。

   我的惊讶和震撼当然起之莫名,这完全是我自己的探索和研究的成果嘛,何来使用他人专利?为此,我不得不也委托我的律师,仔细研究这个被诉讼的案子。

   我告诉我的律师,我们公司采用的这个技术,完全是我当初在借鉴了以前许多钟表公司的经营模式,加上我灵机一动研究创新而开拓出来的路子,我们并不知道,也没有采用或借鉴过任何专利。

         我的律师仔细研究了对方的起诉状之后,告诉我,他认为这个官司很难打。因为,从专利法的角度看,类似的方法确实已经被那个公司捷足先登地申请了专利,虽然我开创和使用的方法超前于他们申请专利权前很久,但这一切是需要证据的,这个求证过程很复杂很不容易,所以,胜诉的机率不高。

   本来,我信心满满,认为对方的专利申请明摆着在我使用这个方法之前,一个时间上的证据就可以驳倒他们,但经律师解释,我才发现问题没有这么简单。几经考虑,我知道这个官司很难打赢。所以,只得让律师出面与对方公司庭外和解,认输付钱。我记得我们公司为此支付了7万专利费。

   关于这个案子的前前后后,说起来话很长。所以,我特地花时间专门来谈谈,要证明做生意必须学点法律,甚至要懂专利权法。详情请读本书附二:《一件关于侵犯专利权的诉讼官司》

   用摄影器材、照相印制技术和电脑、复印机技术,制作我们的表面。这需要十分小心地绕过别人的专利,形成我们自己的技术。但这当中太容易触及专利权问题。以上就是一例。其实,在公司所有的商业行为中,这样的法律问题,几乎比比皆是。所以,经商,要有法律头脑,法制观念。稍不留神,有时就会触法,乃至陷入法律陷阱甚至圈套。简而论之,就可能犯法律错误。因此,知法懂法,守法遵法,是经商的重要法则。

   另一件小小的牵涉到法律的事,我也还记得。那是在我们公司开始扩张,买了一个在洛杉矶南艾尔蒙地的厂区。当我们公司和工厂搬去洛杉矶南艾尔蒙地市以后,居然接到这样一个诉讼:

   我们的工厂周围有围墙,围墙外便是一条人行道。人行道上的行道树,久而久之会长高长大,下面的树根也慢慢粗大起来。终于,树根把人行道上的水泥板顶起来了,凹凹凸凸,让路人走路不便,稍不小心,就很可能被绊一跤。

   照理说,这工厂墙外的事,马路和人行道上的事,应该由南艾尔蒙地市政府有关部门来负责必理,市政府应该有专门部门来管这事。这是他们的职责所在。可是,我们公司预见到可能的麻烦,事先去与市政府多次联络,却根本没被重视和搭理,他们反而踢皮球似的把问题踢到我们这一边,说应该由我们公司负责来解决问题。这样的两个单位相互推诿的事,是常常可能发生的,如果不及时处理,一旦发生人身伤害事故,很容易就上升为法律纠纷,挨告,挨赔,很难避免。

   所以,如果不重视这种小事,不对此有警惕和预见,很可能吃亏上当。渐渐地,我认识到这一切其实都需要以美国式的守法精神、敬业精神来必理,不可以有一点点含糊马虎。比如行道树树根突起的问题,正确的做法,除了以公文方式行文市政府备案之外,还必须书面迅速告知我们的保险公司或专业管理公司,让他们去处理。这当中,要买保险,要告知、申诉和备案。不能为了省一点钱而不去买这个保险,或者拖拖拉拉不去申诉或知会各有关部门,否则等出了问题,那就极可能悔不当初。

         记得公司内部也出过这样一件事。有工人上法庭诉讼公司,说工人在操作过程中经常接触的手表表面,因油墨而产生很重的化学气味,工人操作时无法避免被大量吸入,久而久之,因吸入太多,引起化学中毒,头晕目眩,有严重后遗症,不仅影响正常工作,甚至丧失劳动力,而要求公司负责,予以赔偿。

   这样的事在经营生产的过程中是防不胜防的。遇到,必须应对和处理。但因为公司已经向保险公司作专项投保,正包括这种劳工伤害事故保险,故我当然会立刻交给保险公司必理。一般而言,保险公司很有经验,他们会妥善评估这样的CASE,做出上法庭应诉或私下和解的选择。

   当然,也不能什么事都交给保险公司处理,因为羊毛出在羊身上,保险公司遇到本公司这样的CASE多的话,保险费就会水涨船高,这会是公司一笔不小的开支和负担。

   所以,在这类事情发生之后,我们自己必须有精悍得力的人手,去了解和研究CASE的来龙去脉。有些事,公司应该可以自己先作部分必理和化解。上面说到,少数工人投诉闻到手表表面之油墨气味伤害身体的事,我明显感觉到这里面的部分工人是没事找事、有点敲竹杠的味道。

   在美国,常常有一些人利用美国法律保护劳工人身安全的一些规章条例,无事生非地谋求非法的经济利益。所以,也不能听之任之,让这类事发酵变大,让某些人与社会上的不法律师合谋兴讼,最后难以收拾。一般我总是先让部门负责人去私下寻找有关人员谈话,做法庭诉讼前的商量协调,看看有没有可能让CASE缓解,私下和解或化解。记得这个油墨气味伤害的案子,就是我们自己与工人在庭外商量化解的,没有对簿公堂。

   还有一种情况,法律有时效性和追溯性,不搞明白也很容易吃官司赔钱。在洛杉矶巴萨迪娜市,有过这样一件事。一个中国人买下了当地一家生意不错的餐馆。但买下之后自己经营,居然接到残障人起诉餐馆新主人的告票,起诉这家餐馆的生意设备不周全不安全,不符合服务性经营的基本条件。残障人的诉讼理由是:餐馆没有专用的残障人车道,不利于残障人进出店门买卖消费。

   法庭立判起诉人胜诉。

   餐馆新老板一肚子委屈,辩解说这餐馆是我才买来的呀,餐馆前老板也从来没有设立残障人通道呀。餐馆前老板经营此餐馆多年了,不设残障人通道,也从没没被投诉过,为什么现在新老板一接手就被投诉被告,而且立刻败诉?

   我当时看到这个案子便觉得,这当中实际就是一个店主缺乏法律观念和法律意识的问题。

   新店主在买这个餐馆之前,是必须了解当地业主如何经营餐馆之有关法律规定的。你必须了解和知晓当地政府要求商家必须设置残障人通道这样一个规定的问题!这也就是说,你当初买此餐馆的时候,你就必须注意到原店主在这方面违法的问题!或者说城市一定有老法规和新法规的不同执行方式的问题。这就牵涉到新店主的有关法律知识的缺失问题,当然,我猜这也是买卖餐馆的那位中介法律知识欠缺或者存在大意疏忽的问题。中介是有责任告知买主这一问题的。新店主可以在接收餐馆时向原餐馆主人提出这一问题,要求对方在交接之前做补救。而且,法律或法规,有新旧之分,而且常常可能有时效性问题,你不懂,不知晓而出了问题,责任就该你负。所以,一个无知,一个疏忽,便会触法而让你付出代价。业主、店主、厂主或公司管理人员,如何知法守法,在此可见一斑。

   由此,我也从这个法律故事中领域到一个问题。那就是创业开公司,要拥有完善、齐全的法律知识和高素质的法律咨询队伍的问题。巴萨蒂娜这个餐馆的买卖,如果中介有资质,也没有疏忽,能够预先了解并告知买主餐馆:这个餐馆缺乏残障人通道,买下则必须添加、否则可能违反当地新法的话,后面的官司也就不会发生;同样,如果买主有律师或其他专业人士在一旁预先告知买主这个资讯,买主也不至于落到被人起诉。这里,另一个重要问题,则牵涉到买主缺乏法律知识,缺少可靠的专业人士的咨询问题。

   所以,开公司创业,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理解,是韩信将兵,多多益善。业者、老板、公司管理者,需要耳听八方,未雨绸缪,预先做功课,预先下功夫应对可能的法律问题,否则,往往会措手不及,或亡羊补牢,为时晚矣。从这一点引申开去,这就需要有尽可能多的可以提供专业知识和法律咨询的人士和法律顾问伺候在旁。这一点上,我是非常明白的。所以,在我的公司里,律师、会计师、房地产中介、报关行、股票经纪、保险金经纪,本公司都有聘请邀集。一有可能出现的问题,我会多方面听取专业意见,尽可能地把问题考虑周全,找到合理妥善的处理方法。如此,可以防事故于未然,可以游刃有余地得到更多应对之策。创业,开公司或管理生意,这方面的钱,不能省。

   尽可能地熟悉法律,了解法规,周全地把所遇到的事件的常识和方方面面可能出现的法律问题及其来龙去脉都掌握清楚,那么你就能掌握处理法律问题的主动权,你才有可能立于不败之地。所以,做生意之难,是方方面面的,是防不胜防的。唐诗云,蜀道难,难于上青天也。其实,做生意也差不多。

   同样,讲到公司经营中的法律问题,便无法避免要谈到如何面对和处理劳资关系问题。

   劳资关系,就我来看,在现代社会,永远是一种对立关系。

   过去,在中国封建社会,许多履佣关系往往是一辈子的主仆关系。主人,也就是老板,与仆人之间是要长期相处,甚至相必一辈子。仆人,一生一世忠于和服务于一个主人,而主人,则有义务和责任赡养仆人乃至仆人的整个家庭数十年,甚至一生一世。但这样的关系和这种状况,在当今的资本主义社会是不存在的。

   尤其在美国这样的资本主义社会,雇佣者和被履佣者的关系十分明了和简单。当老板或履佣者需要劳动力的时候,他就要请工人,就要雇佣人。反之,工人或被履佣者需要出卖劳动力以赚取薪金、求得生存和生活费,他就会来应聘,来工作。

   若受雇者不满意公司给出的工资和酬金,他是随时随地可以立马拍拍屁股走人。甚至他也可以对业主和公司表示不满和抗议,罢工游行乃至上法庭起诉业主。这个履佣关系基本上是一个两厢情愿,愿打愿挨的关系。而且,在美国,有详细周全、洋洋大观的劳工法来制约,调节和管理这种关系。

   所以,作为一个业主,一个资本家,一个雇佣者,他在创业和招聘工人之前,必须通读劳工法,熟悉劳工法,并能够守法用法。必须深入了解美国法律,也必须依照美国式的雇佣惯例来必理劳资关系。但必须知道,这是一个漫长的无止境的过程,是很难很难的事。

   劳资关系的首当其冲的问题,就是工资问题。资本家,业主,既不能克扣工人和雇员的工资,亏待工人;也不能过于无原则无标准地提高工资待遇,影响公司利益。这就要掌握一个度,一个合理的标准。而这一切,都必须符合劳工法,甚至精通劳工法。工人的工资及一般福利待遇都得按规定给,医疗保险也得给,不能吝啬苛待。有的小公司为了省税省开销,贪小便宜,往往在许多场合,偷偷给工人一些现金而避税偷税漏税,那是贪小失大、后患无穷的蠢事,我是绝不如此行事。

   工人们打工赚钱,养家糊口,是一件辛苦事,不容易的。作为资方,需要体谅他们。关心他们,尽可能地创造有利条件来帮助他们。所以,我对工人的福利和医疗保险,是尽力而为地多开方便之门。

   若员工不想干了,辞职了,或者因为公司不需要而辞退,我也拟定规章,尽量保证其权益和福利:本公司规定,工龄与福利挂钩,若有一年工龄便可有一个星期的离职遣散费,以此类推,让员工离开时不至于两手空空。

   我制定本公司保险和福利、退休标准,比一般社会上其它公司的待遇都略高一些。我觉得如此做法,于己于人,良心上都过得去。

   其实,劳资关系也不是纯粹的劳资关系,劳资双方都是人。人,是感情动物。所以,我与工人职员之间,几十年的相处,都是有感情的。

   每年,我都会开年会,举办年终宴会,让员工欢欢喜喜地过年过节,一醉方休。

   在我的公司里,也有一些年轻男女工人,相互恋爱了,结婚了。君子成人之美,我对此乐观其成。记得有从中国大陆来的男女工人,恋爱而结婚了,会跑来告诉我,征求我的同意。因为他们以前在大陆,若要结婚是需要向上级领导汇报,求得批准的。所以他们认为我是上级领导,希望我同意。对此,我当然很高兴,虽然我会告诉他们,这是美国,恋爱结婚是你们的自由,神圣不可侵犯,无需任何人批准,但我实在为他们高兴,衷心地地祝贺他们,恭喜他们,送上红包予以祝福。甚至在有空的时候,也会参加他们的婚宴,为他们增添喜气。

         我觉得在这种时候,劳资关系就变成了一种朋友关系。世事洞明皆学问,人情练达即文章。在公司里,同事关系,人情冷暖,若必理得好,对工作,对公司上上下下的关系之融洽,是大有益处的。本公司曾有七对男女工人,在公司上班期间认识和恋爱、相处,最后终成眷属,我对此乐观其成,每一对我都送上礼物或红包,表示我和公司对他们的美好祝愿。

   就种族而言,在我们公司,这是一个多族裔的集合体。公司的主体工人和职员,是华人和越南人。尤其是越南华裔特别多,其比例大概占整体的之百分之六十以上。墨西哥裔工人,占整体人数的百分之三十弱。黑人,百分之五;白人,百分之五。而在中国人、也就是华裔员工中,来自台湾、越南和香港的,与来自中国大陆的,数量大致相当。

   从业经验告诉我,员工之间,不同族裔的工人之间,是很容易会发生一些纠纷和龃龉或冲突的。遇到这样的时候,作为调停人,资方代表,老板,需要就事论事,从法律高度,而不是从自身族裔的角度出发去处理问题。有时候,那种冲突是完全可能有是非对错的问题的,处理这样的问题,必须不讲情面,不拖泥带水,当机立断地把是非搞清楚。在处理上,要做到有理则留,无理的就要予以批评警告或者辞退有错方道歉,甚至开除走人。

   三十年来,公司处理过许多工人纠纷,幸运的是,在这方面尚没有过什么重大纠纷或性质严重的事件。

   同样,公司在营运过程中,也常常会有我的或高层管理干部的亲戚朋友介绍朋友或亲戚来公司应聘,或者推荐一些有某种特长的人来加入公司员工队伍。这种人情事,往往不很好办。对此,我的态度是,可以推荐,可以介绍,但需要按公司招聘的标准录用安插。需要考试的也要考试,需要试用的也要试用。不能论关系讲情面,而必须按规矩办事。因为推荐或由亲戚朋友介绍而来的人,有素质很好的优秀人才,也有品质低劣的不合适录用的人员,讲规矩,讲原则,不至于弄到后来一败涂地。讲规矩,讲原则,久而久之,就会渐渐形成一条规矩和原则,这对公司的正常运转大有好处。

   公司的规章制度,我请专人拟定,也请专业律师过目。明文张榜地贴出来,让每一个员工清清楚楚地了解。

   当然,在本公司经营运作这几十年来,也会牵涉到一般公司常常可能遇到的一个问题:性骚扰问题。对此,我们公司是有明文规定的。甚至对员工明确告知若发生性骚扰行为的处理处罚办法。

   数十年来,虽然也会有员工犯规或者有过这方面的迹象,但总体上没有出现过大的问题。公司也没有在性骚扰问题上被任何人提起过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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