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附二·一件关于专利权的诉讼官司
前面说过,在美国做生意,必须学一些法律知识,掌握一些法律观念和法律意识,这是千真万确的。否则,一不小心就会被告,就会惹上官司,惹来麻烦。
在我创业这三四十年里,作为公司法人而被告上法庭,算起来也有几次。但是,明明没有过错,却被人状告侵犯他人专利,而且发展到被迫接受和解及付钱了事,却是绝无仅有的一次。这一次,印象深刻,感慨良多,值得拿出来一聊。
1978年,我开始利用我在手表制作方面的知识和经验创业。
我的第一单生意,就是为公司附近的一位唱片商制作一批礼品表,也就是商标表。那一次的表,我是利用照相机拍摄的照片和单色复印机来制作手表表面的。在本书第五章我曾说过,我用当时的新型摄影产品“拍立得”相机,把一张唱片公司老板给我的唱片封面图片拍下,设计为一个有时间刻度的手表表面,然后多次复印,制成批量的商标表表面。
后来,为了提高效率,我又深入钻研,灵机一动,用一张照片拍出几张表面图案,甚至拍出五张、十张,乃至拍出更多的同类图案,然后通过一次复印,省时省工地复印和制作大量表面,从而大大节省成本,为日后大规模的商标表之商业生产奠定了基本生产模式和高效益的经济基础。不过,为了提高手表表面的物理精度和成像质量,我一般总是以拍一得五这样的比例来制作产品。
我的这个制作手表表面的方法,其实是我的独创,或者说,是一种发明。这是我以我自己的智慧,触类旁通地思考研发出来的,借鉴参考但没有模仿过任何人或任何别家公司的办法。尔后,生意发展起来了,我的手表表面制作技术和方法也有了进一步的改进和发展。因为我在杨百翰大学本科和加州州立大学洛杉矶分校读硕时期就十分重视并专修过电脑编程和电脑软件撰写,所以,我在我的生意中,又运用电脑为新的生产工具,借助电脑相关软件来制作表面图案,然后,用黑白复印机、甚至彩色复印机,在保证质量的基础上,大批量地把商标表表面印制出来。
现在回头看我那时的制作方法,确是一种创意,我知道那是我独树一帜的创造发明。但那时,我的意识中根本没有对“发明”这样一个概念有特别的重视。我的直觉和我的目标是,运用这样的方法,可以对我的生意有很大帮助,可以节省成本,大批量地快速生产和提高我的产品竞争力,可以赢得利润,赚到钱财,从而让我的公司在美国这个商业社会立足。
如果当初我能特别重视这个方法是一种技术独创、一种发明的话,我是完全可以试试向美国国家专利局申请专利。如果这样的专利被承认和审核通过,让我拥有专利权的话,那可以说是一本万利的生意。但那时,因为我一心一意地想做生意,想赚钱,根本没去想专利权这个法律概念,根本没有很强的专利意识,只是把注意力全盘放在商标表生意之本身,只希望通过这一生意方式,想在手表制作行业成就一番事业,并没有另辟蹊径,想把这样的方法移花接木,从申请专利权那条路来谋取另外的利益。
再说,申请专利,是有许多许多手续的:要聘请律师,从专利法的专业角度写申请报告;要提供许多图表数据和证明,要填数不尽的表格和文字书案的说明,要经过专利局严格的质询和审核-…----,这一切,除了麻烦,还有费用的问题,申请专利需要一笔庞大的金钱支出,那不是一个普通的青年白领工程师和从车房刚刚开始创业的业主可以胜任的事。
当然,话又要说回来,我当时也确实还没有那种超前的法律方面的专业眼光,及超越我的手表生意的独特的前瞻性。归根结底,是压根就没有想到和重视这样的法律知识,更缺乏较多的专业法律意识。
但也就是这样一个在法律意识上的疏忽,让我在若干年后惹上一场官司,赔了七八万美金的钱,而且想起来总觉得心里不怎么舒服。
事情是2000年以后发生的。
2002年,有一天,一位也在洛杉矶经营一家名叫TOPUSACORPORATION的公司的老板,一位德国人,和我联络。他告诉我,他被人告了。有人告他侵犯关于仪表表面制作的专利权。因为他的进出口公司,具有一定规模是在德国和美国之间做各种进出口生意的商业社团,时钟制造是他们公司经营的业务之一,他有在美国洛杉矶装配、生产和出售各种时钟。而他的时钟之钟面,也是用与我类似的方法制作,用照相机拍照,或者用电脑设计钟面,结合复印机或者彩色复印机复制,从而大规模地快捷地装配制作时钟。当然、他的生意也不错,有钱赚。
德国老板告诉我,有一个加拿大的名不见经传的公司,把这种利用摄影机、照相机拍摄,并结合复印机或者彩色复印机机来复制仪表表面的技术,申请注册了美国国家专利,并被审核通过及认可。这一专利,适用及覆盖于所有工业,商业及航海航天等诸方面的商企事业。
根据这个专利,所有用摄影机相机或电脑制作的图案,采用了复印机、彩色复印机综合制作商品的技术,是已经有专利权的技术,名花有主。任何人,在汽车、飞机以及各种机器仪表上凡是有用到摄影器材和复印技术结合使用的方法,一概囊刮于他的专利之内,那就必须向他付费使用这项专利。而任何公司,未经专利权拥有者同意而使用该方法经商谋利,就可能被告侵犯该公司权益,被控侵犯专利权,从而可能被罚款付费。
德国老板找我商量,其实是希望我成为他的证人。他要我证明,他和我一样,早在这个专利权注册通过之前的十多年前,已早早地使用了这个方法和这个技术来经商和从事生产。故他的公司采用的技术,先于此项专利权之前已诞生,故该专利不应涉及他的公司,从而,他希望与原告各行其道,不必为此专利交纳费用。因为两者之间,一前一后,风马牛不相及,应互不相干。
事实当然正是如此。
这就如同我的公司,开创于1969年。当时我便使用了相机和复印机,后来又摸索出电脑和复印机彩色复印机结合的方法,而我使用该项技术的历史要远远长于该专利诞生的历史,甚至比专利权拥有者申请该专利的时间要早十余年。他的专利权,怎么能用到我的身上?
而我的德国同行,虽然其生产钟面晚于我,但和我的情况基本相同。这个专利与我们完全是不相干的。俗语说,狐死兔悲,物伤其类。所以,我理当帮他,以我的生意为例,助其打赢这个官司。
没有很多的考虑,我就同意为他作证。德国老板说人不必亲自上庭,证人用书面证词作证即可。那当然就更简单了,我未加多虑,就为这位德国老板提供了一个书面证词。我的证词阐述了一个理由,我证明德国老板的钟面的生产时间先于加拿大公司的专利权诞生之日,我认为加拿大此专利拥有人的专利与这位德国老板无关。
第一轮的诉讼,德国老板赢了。法庭认为他使用相关技术在原告获得专利之前,原告并无资格追溯他的权益。
原告居然不服,又向上诉法庭展开上诉,于是第二轮官司开始了。
这专利官司,和美国的许多官司一样,打起来旷日持久,没有尽头。打官司,既要化时间,也要化精力,更要聘请收费十分昂贵的知识产权法和专利权法的律师,化大量费用。而原告,在第二轮上诉官司上,改变了策略。他不再强调摄影器材与复印技术结合的专利,而是侧重告德国老板使用电脑与复印及彩色复印结合的技术,因为这也是原告拥有的专利。
这一次,原告占了上风,法庭判他胜诉。德国老板不胜其扰。
原告死缠烂打,反反复复地用鸡蛋里挑骨头的这样的方法,终于令德国老板的钟表公司有点吃不消了,他开始感到没有耐心和精力把这个官司打到底了,因为:
一方面,他的钟表业务就整个公司业务而言,只是一小部分,这个业务的营收对整个公司的获利和营收而言,非常有限。
另一方面,他不愿意无休无止地把官司磨下去,像个无底洞一样,耗费大量人力物力和钱财。德国老板算了一下,即使付一些专利使用费给加拿大公司,比继续把官司打下去的代价要便宜和低廉,于是,从商业利益出发,他决定改走和解一路。当上诉官司一败,他表示愿意接受赔付对方一定数额之专利使用费的要求,停止诉讼,让对方撤诉了事。
他接受对方的条件,愿意和解,其实是接受了败局。德国老板此后还给我写过一封信,对我提供证词表示感谢。但他已无力回天。
此时,那个原告,也就是那位加拿大的专利权拥有者,还是没有来找我和告我。我还以为他知道我的公司比德国公司更老牌,起步于1970年,起步和使用比他专利权诞生时间早更多,所以,他心里一定清楚这一点,所以不来告我。我有点沾沾自喜。
果然,他没找我,而是与洛杉矶另一家商业公司展开了纠缠。
我记得这家商业公司的规模不小,甚至比德国公司更大。这家公司的名字叫SWEDA,在美国商场有点名气。
SWEDA公司的老板我认识。他是一个土耳其裔的犹太人,很会做生意。我当初在vernitron公司电脑部门任职时,他也在那个公司担任生产制造部门的主管。后来,凭着对亚洲,尤其是东南亚商业事务的方方面面之精通,他自行出来创立公司,经营美国与亚洲之间的进出口业务,搞得风生水起,颇具规模,这就是SWEDA公司。 这家公司实力不差。擅长在美国与亚洲,尤其是东南亚做进出口生意。它在新加坡很早就有业务,后来又在香港和中国深圳拓展各种经营航空零件以及种类繁多的日用品业务,种类繁多,所有这些生意,他都做得相当成功。
在他的业务里,当然也包括有手表制作一项,他也通过香港手表业进口手表零件,然后在洛杉矶制作商标类手表。当然,他的手表表面的制作滞后于我,但制作经营和销售,都类似于我。
他也被加拿大公司铆上了。那个专利权拥有者没有告他,只是请律师发了一封信给他,要求SWEDA公司付专利使用费,理由与告德国公司的理由相似。
SWEDA公司老板,这位犹太商人真是十分精明。他的手表业务只是他公司总体业务的很小一部分,因为利润不大,营收相对并不多。他私下核算了一下,如果聘请律师,走上法庭,与原告对着干的话,旷日持久,要打出个青红皂白一定是遥遥无期,而且还不知道鹿死谁手。如此,耗费的钱财和精力必然已经远远高于付一点专利使用费给原告。
权衡了得失开销,这位老板决定放弃诉讼,选择和解。他毫不辩解,既不请律师,也不打官司,完全接受原告的条件而随即与原告商讨和解,付钱消灾。记得他大约付了十万美金。
加拿大原告又一次获胜。
当时的我,还没有意识到我也有被告的危机。我总觉得我是这种方法的首位独创者,我发明和使用这个方法,比那位专利权拥有者早了整整二十年!他的专利权怎么管得到我?料他没有那个脸面和理由来找我的麻烦!
经过两次较量,加拿大原告都赚到了钱,士气大涨。终于有一天,我们公司收到了这位原告的信。这封信这样写:
(可以把英文信的原文内容放这里,作为一种佐证的资料)
这封信的意思是,他通知我,他已经与TOP USA CORPORATION
和SEWEDA两家曾经使用了他的专利的公司作了交涉,要求他们就使用他的专利一案交付专利使用费。现在,他们都接受了他的条件,付款结案。他知道我也使用了他的专利在从事商业生产,所以,我也必须向他缴纳一定数额的专利使用费。这封律师信要求我计算一下我的产品的数量和获利情况,以便根据百分比确定所付金额。否则,他将去法院起诉我。
对于他的信,我当然置之不理。
他明明知道我的生意在七十年代就开始发展,要告我侵权,他的理由不足。七十年代,他的专利他的公司还不知道在哪里呢!何以有我侵权之说?
但这位先生和他的律师,聪明得很。他并不告我用摄影器材和复印机结合的制作方法侵犯他的专利权,而是告我侵犯了他注册的专利权的另一部分,也就是说,他还注册并拥有使用电脑和彩色复印机技术结合的方法,这个方法产生自八十年代后期和九十年代初期,虽然我在此之前已使用这个方法生产表面,但他说,这个专利权也属于他。所以他说,我的使用电脑与复印机、尤其是彩色复印机结合的生产方法,侵犯了他发明的利用电脑与彩色印刷机结合使用从事仪表表面生产的专利技术!
他的诡异和狡猾在于:他状告我侵权,却不把状子递进美国西部洛杉矶或旧金山等加州地区法院,就近审理,而是递到千里之外的美国东部华盛顿DC的哥伦比亚地区法院,明摆着一个计谋,你若应诉,便要让你疲于奔命,来往于东西部之间。所以,当我不理睬、不回复他的来信以后,我随即就收到从华盛顿DC的哥伦比亚地区法院的通知,告诉我有人告我侵犯专利,我需要应对这场诉讼。
对美国华盛顿 DC的哥伦比亚地区法院而言,他们是就事论事的。既然有人告你,你就要应诉。你能不能拿出证据来,有力地证明在那个时候,也就是在八十年代后期和九十年代前期之前,你已把电脑和复印机彩色复印机结合的技术,运用在你的生意上?
回答当然是肯定的,因为事实就是如此嘛。
因为我大学和研究生时期曾专攻电脑软件写作和使用,我的电脑使用经验,远远早过他的专利之诞生时期。而且这样的方法,完全是我自己顺应潮流,自行发明的。否则,我的生意根本没法欣欣向荣地发展。
用一个简单的逻辑思维的方法,就可以理解和明白我的方法与他毫无关系。于是,我找了我的律师,与之商量如何应对和证明。
律师,是我公司的熟人,过去有涉及法律的事务我都联络他解决,但他并不是知识产权法和专利法律师。这位律师仔细阅读和了解了所有的案情,经过深思熟虑告诉我,关键还是在于举证。
他问:你,还有没有保存着八十年代的那些电脑,印刷机和产品?或者购置那些机器的发票?
如果你还保存着,那就很有利,那是可以拿出来证明你运用这样的方法早在他之前,毫无疑问,你有希望打赢这场官司。
只是,你能够把这些十多年前的证据林林总总,一一搜集齐全,在法庭上展示出来么?
一句话令我怔住。
是啊,自从电脑工业蓬勃发展以来,我们公司的电脑和其它制造业机器,早已在短时间里一而再再而三地汰旧换新,现在车间使用的机器,已经是三代四代以后的产品了,我现在到哪里去找我的旧电脑,旧印刷机和旧产品呢?我到哪里去找我当初购置电脑的那些发票和单据呢?我的可以自证清白的证据如何还能完整地搜集得出来呢?
我的律师笑了。
他告诉我,他已分析过前两家公司为什么与原告和解的原因,为什么那两家公司被告侵权,本来都有理由有条件应诉,到后来却都选择和解,认输赔钱呢?那是因为:
第一,那个加拿大专利权拥有者的胃口不大,他先给你一封信,他对你提出的专利使用费的数额不大,大致和你请律师与原告缠斗下去的律师费,大概是差不多的数字。你若请了律师,却拿不出有力的证据来证明你的清白,你还是可能输,那么,你不仅要付律师费,还同时要付专利权使用费,也就是说要付几乎双倍的费用。
第二,他告你,却不在加州告,而去几千里之外的华盛顿DC告,摆明了是想给你摆一道坎,让你若应诉必须在美国东西两部疲于奔命,耗资耗时更多。所以,应诉,你会花费更大,且胜负未定;付点钱,买他的专利使用费,便是和解,花钱消灾。两者取其轻,你看怎么办比较好呢?
律师又说,根据对方的意思,他现在的索赔数字算起来大约就是7到8万美元之间,这个数字不算高,而你若请律师应诉,你的律师费,应该也不止这个数,更不用说你还有交通费,住宿费等更多开销,恐怕要远远超过原告的索求。此外,如果接受他们的条件,承认使用他们的专利而付费和解,你将会得到一个专利号,表明你是合法使用他的专利,你是注册了的。那么,今后如果另外有公司来与你竞争,你可以查他的专利号,你可以对他要求索赔,你便占了上风。律师的一席话,让我一下子恍然大悟。我的专利方面的法律意识,也就是专利权方面的知识一下子长进很多。
原来做生意,还有这么多法律上的蹊跷和奥妙!
我请的这位律师,也是加拿大人。当这种律师的,就是在这样的尔虞我诈的氛围中游龙戏凤的!律师的思维,律师的职业意识,让你实在无可奈何,别无选择!
思考再三,我原来的想法动摇了,我显然也没有那个精力物力去那样折腾。我只得决定接受和解,认输赔钱。虽然我知道我是冤枉的,如果我当初知道这些,也申请一个专利,岂不是不但没事还有额外好处?但人生没有如果,没有后悔药。在这样的势态下,你别无更佳选择。
权衡再三,我终于选择庭外和解。于是,我向加拿大原告付了七八万美金的使用专利权的费用。原告收钱入袋,随即撤销了在哥伦比亚地区法院的诉讼。
我今天在这里回忆起那一年被告侵犯某人专利权的事,虽依然心有不甘,觉得那实在是有点荒谬,是颠倒黑白,混淆是非。但在那时,面对经过精心策划,并可以倚仗他的专利权在法庭呼风唤雨的原告,我确实一筹莫展,无可奈何。
有人分析,在美国和许多国家,都有为数不少的拥有专利权的所谓智者,常常在暗地里偷偷地冷眼看着许多与之专利有一些相关利益的公司。当你的公司刚刚起步时,他按兵不动,不会来骚扰麻烦你。但等你公司有一些成就,赚到一些钱,长肥了一点的时候,他便立刻会来找你,一纸告到法院,挑起诉讼,告你侵犯他的专利权。这样的事,商界时有所闻。
这一次,我是躺着中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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